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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文、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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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忠文、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忠文;王强;徐玉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忠文,男,49岁。被执行人:王强,男,43岁。被执行人:徐玉秋,女,4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文与被执行人王强、徐玉秋民间借贷纠纷,发现王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集贤县集贤镇山河村75平方米住宅房屋(集贤镇字第1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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