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文、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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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忠文、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忠文;王强;徐玉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忠文,男,49岁。被执行人:王强,男,43岁。被执行人:徐玉秋,女,4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文与被执行人王强、徐玉秋民间借贷纠纷,发现王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强名下位于集贤县集贤镇山河村75平方米住宅房屋(集贤镇字第1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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