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卫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2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229号案件名称
李长卫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长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229号 原告:李长卫,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4520495340。法定代表人:曹元秀,职务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建,重庆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卫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卫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李长卫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世波 人民陪审员 朱顺平 人民陪审员 徐自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瀚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植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48号 下一篇 周青、成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2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