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根与王宝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财保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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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财保638号案件名称
王怀根与王宝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怀根;王宝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财保638号申请人:王怀根,男,195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琳,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宝珠,女,汉族,1933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王怀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宝珠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怀根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怀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宝珠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怀根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欢群法官助理 张 玙书 记 员 陈 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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