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谢华波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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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78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谢华波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谢华波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张子亮,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华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谢华波行政处罚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现被执行人谢华波已履行完毕,执行到位案款XX元,执行费XX元,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自愿放弃加处罚款XX元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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