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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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39号案件名称
迟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迟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39号被执行人迟静,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迟静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静名下有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工矿设备厂住宅楼410室,建筑面积63.83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迟静名下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工矿设备厂住宅楼410室,建筑面积63.83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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