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如山、徐如春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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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96号案件名称
徐如山、徐如春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如山;徐如春;无锡市如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96号申请人:徐如山,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盐城市滨海县。被申请人:徐如春,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市如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丁香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如春。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如山诉被申请人徐如春、无锡市如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813号。申请人徐如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如春、无锡市如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如山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如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如春、无锡市如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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