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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生、李延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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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066号
  • 案件名称

    李永生、李延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永生;李延宾;朱淑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李延宾,男,1975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朱淑梅,女,1975年1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永生与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应履行标的为偿还案款339500元及利息。因李延宾、朱淑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名下无银行存款(少量)、财付通账户余额少量、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朱淑梅名下有车牌号为豫D×××××(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我院已查封该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3年7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李延宾名下无车辆;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三、2021年7月9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前往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的地址进行传统调查,经本次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向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名下的财产。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为李延宾、朱淑梅名下无公积金;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李延宾、朱淑梅名下无不动产;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延宾、朱淑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欠款3395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39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肃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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