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郑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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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1533号案件名称
彭某、郑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某;郑伏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原告:彭某,女,200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系原告彭某母亲。被告:郑伏林,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郑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华—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原告:彭某,女,200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系原告彭某母亲。被告:郑伏林,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郑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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