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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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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恢642号
  • 案件名称

    陈辉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辉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陈辉明,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306254676。法定代表人:程木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辉明与被执行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133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4执356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辉明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3565号案件终结执行。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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