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瑞林、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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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民申5号案件名称
丁瑞林、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郓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丁瑞林;陈梅;马清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瑞林,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梅,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清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再审申请人丁瑞林因与被申请人陈梅、马清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725民初6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瑞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文革人民陪审员 何保华人民陪审员 费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冉冉书 记 员 苑仕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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