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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瑞林、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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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民申5号
  • 案件名称

    丁瑞林、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郓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丁瑞林;陈梅;马清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瑞林,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梅,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清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再审申请人丁瑞林因与被申请人陈梅、马清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725民初6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瑞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文革人民陪审员  何保华人民陪审员  费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冉冉书 记 员  苑仕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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