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王慧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2民初17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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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民初1768号之二案件名称
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王慧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王慧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2民初1768号之二原告: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MGH00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塘口村。法定代表人:朱纪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友,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霆,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芬,女,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高常州市玖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凌岐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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