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科、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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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762号案件名称
张培科、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培科;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科,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英,该校负责人。上诉人张培科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培科以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被上诉人淮安市启英外国语学校给付张培科15000元且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培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培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其举审判员 孙 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宋诚书记员张成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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