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坤、卞其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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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654号案件名称
高立坤、卞其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立坤;卞其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高立坤,男,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卞其祥,男,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高立坤与被执行人卞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1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卞其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卞其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终本告知函,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高立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杨 路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徐惠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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