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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27民初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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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674号
  • 案件名称

    李彬、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彬;何玲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27民初674号原告:李彬,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杰,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何玲玲,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原告李彬诉被告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因被告何玲玲下落不明,于2021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玲玲偿还借款10000元及其红包1000元,合计110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玲玲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彬与被告何玲玲于网络相识,2020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答应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何玲玲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原告李彬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玲玲未作答辩。原告李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李彬与被告何玲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页;2、根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录制的视频资料1份,共有6段视频。庭后原告提交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份,证明于2020年12月20日微信号×××、姓名李彬向微信号×××、姓名为何玲玲微信转账100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原告方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为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委托协助查询函,证实微信号×××姓名为何玲玲,实名认证证件号5109211989××××××××。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彬与被告何玲玲于网络相识,被告何玲玲于2020年12月19日向原告李彬借款10000元,原告李彬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何玲玲10000元,被告何玲玲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何玲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通过原告李彬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彬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何玲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晶人民陪审员  孙乐天人民陪审员  陈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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