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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有航、宋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4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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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执1390号
  • 案件名称

    余有航、宋成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余有航;宋成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余有航,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宋成军,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余有航与被执行人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宋成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成军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信息、股票、不动产进行多次查询,对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宋成军名下位于燕子河镇××组房屋(皖(2019)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8249号)进行了查封,因与执行标的悬殊过大,经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评估拍卖;2、被执行人宋成军拒不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限制了宋成军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浩审判员 章大年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 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4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余有航,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宋成军,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余有航与被执行人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宋成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成军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信息、股票、不动产进行多次查询,对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宋成军名下位于燕子河镇××组房屋(皖(2019)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8249号)进行了查封,因与执行标的悬殊过大,经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评估拍卖;2、被执行人宋成军拒不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限制了宋成军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浩审判员 章大年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 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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