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朋、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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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013号案件名称
吴小朋、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小朋;王国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013号原告:吴小朋,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系吴半截孙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英,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吴小朋与王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吴小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小朋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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