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炜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77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7794号
  • 案件名称

    魏炜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魏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7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袁桂军,行长。被执行人:魏炜,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267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魏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93883.6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9623.83元、罚息6247.44元;二、魏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魏炜名下的坐落于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8层832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炜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6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