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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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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001号
  • 案件名称

    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001号原告:李玉森,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段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镝,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雯,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森与被告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森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李玉森负担。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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