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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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001号案件名称
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玉森;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001号原告:李玉森,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段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镝,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雯,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森与被告内蒙古新生炜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森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李玉森负担。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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