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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刚、文智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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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47号
  • 案件名称

    王振刚、文智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刚;文智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刚,男。被执行人文智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刚与被执行人文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14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文智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因被执行人文智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003.35元,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在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证券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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