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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军亮、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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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624号
  • 案件名称

    夏军亮、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夏军亮;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夏军亮,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48号天缘商务酒店综合办公楼4楼408、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丙生,该公司监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即夏军亮诉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6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9443.63,本院已扣划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该公司处于存续状态,经营状态正常,但经本院现场调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已转让,现无固定经营场所。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1184元,执行费156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根武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马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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