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军、韩红侠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5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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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572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立军、韩红侠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立军;韩红侠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立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韩红侠,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韩红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分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黄立军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韩红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红侠在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韩红侠有银行存款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全部冻结,因其余银行存款额度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韩红侠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韩红侠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立军对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韩红侠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韩红侠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韩红侠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立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滕洪喜书 记 员 迟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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