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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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243号原告: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申卫光,系该勘探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成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吉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与被告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十二勘探队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岩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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