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亚明、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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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2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雍亚明、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雍亚明;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雍亚明,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阿瓦提路4号3号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亚明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雍亚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雍亚明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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