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朱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4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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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4779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朱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朱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47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徐海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辉,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犇,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被告朱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 倩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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