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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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943号案件名称
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曹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11执194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曹力、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曹力、刘新刚诉讼费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将诉讼费24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的(2018)吉021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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