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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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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943号
  • 案件名称

    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曹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11执194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曹力、刘新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曹力、刘新刚诉讼费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将诉讼费24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的(2018)吉021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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