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平、许金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9民初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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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民初667号案件名称
杨再平、许金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再平;许金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9民初667号原告:杨再平,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平,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红,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北侧瀚林华庭7、8号楼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66951072D。负责人:代光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再平与被告许金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再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再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再平负担。审 判 员 袁再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婷书 记 员 袁宇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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