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绍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8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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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8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绍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绍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0724255N,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鑫马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范叔沙。 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邱绍杨,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344.9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邱绍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邱绍杨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绍杨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344.97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54.5元、执行费85元。 因被执行人邱绍杨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绍杨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邱绍杨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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