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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明、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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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974号
  • 案件名称

    刘小明、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小明;龙沛强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74号原告:刘小明,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应章,男,北川县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龙沛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刘小明与被告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小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小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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