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明、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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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974号案件名称
刘小明、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小明;龙沛强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74号原告:刘小明,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应章,男,北川县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龙沛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刘小明与被告龙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小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小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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