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3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刚;曹谷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紫桥社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常德市恒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div>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曹谷香,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刚、曹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刚、曹谷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德国鑫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刚、曹谷香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3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尽履行义务且确有具体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倪宏华代理书记员 熊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