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信、吴健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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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035号案件名称
郑维信、吴健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维信;吴健国;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02执4035号郑维信、吴健国(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维信、吴健国与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89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xx元,(未执行到位的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款转付给郑维信、吴健国(申请执行人)。至此,郑维信、吴健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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