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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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301号案件名称
陈亚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亚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301号被执行人:陈亚男,女,1985年3月1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陈亚男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1、罚金人民币50万元;2、退赔殷忠建168万元、白洋192.51万元、姜涛345.1万元、邓文君32.3万元、韩睿桐253万元、赵博越287.65万元、刘艳莉19.5万元、车倩35.01万元、路云鹏9.875万元、汪晶189.72万元、马玥33.8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9日、4月15日、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7.10元、网络资金1044.52元,于2021年7月20日划扣存款307.10元、网络资金1044.52元,已将307.10元、1044.52元转罚金;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13531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于2021年9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1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23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616505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351.6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6163698.4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301号被执行人:陈亚男,女,1985年3月1日出生于,汉族,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陈亚男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8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1、罚金人民币50万元;2、退赔殷忠建168万元、白洋192.51万元、姜涛345.1万元、邓文君32.3万元、韩睿桐253万元、赵博越287.65万元、刘艳莉19.5万元、车倩35.01万元、路云鹏9.875万元、汪晶189.72万元、马玥33.8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9日、4月15日、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7.10元、网络资金1044.52元,于2021年7月20日划扣存款307.10元、网络资金1044.52元,已将307.10元、1044.52元转罚金;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亚男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13531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于2021年9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1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23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616505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351.6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6163698.4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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