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光亮、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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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917号案件名称
崔光亮、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崔光亮;李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崔光亮,男性,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性,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光亮与被执行人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光亮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勇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5民初344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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