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光亮、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9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917号
  • 案件名称

    崔光亮、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崔光亮;李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崔光亮,男性,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性,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光亮与被执行人李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光亮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勇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25民初344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