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领新、刘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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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972号案件名称
刘领新、刘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领新;刘金花;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刘领新,女,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被执行人刘金花,女,1968年03月13日生,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被执行人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金花。申请人刘领新与被执行人刘金花、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0万元,缴纳执行费21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7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7月3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21年8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金花、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广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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