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登江、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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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013号案件名称
陈登江、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登江;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浩紫燕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02执4013号陈登江、浩紫燕、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登江、浩紫燕与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648.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陈登江、浩紫燕。至此,陈登江、浩紫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030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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