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刘长杰;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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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60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刘长杰;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刘长杰;王春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营业场所:辽宁省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88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0YYU8J13。经营者:田乐,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刘长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刘长杰、王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了(2021)辽029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乐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部租金4300元,违约金1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3元。二、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春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春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7月16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王春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4206、4910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80元。同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4206、4910账户内存款800元、800元。同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70元。合计划拨3550元(在扣除50元执行费后已将3500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刘长杰、王春明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辉审 判 员 刘文帅审 判 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雪松书 记 员 贾晓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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