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赵海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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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331号案件名称
宋佳、赵海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佳;赵海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331号原告:宋佳,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赵海港,男,汉族,1997年4月9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8407197204,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佳诉被告赵海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03日立案,原告宋佳经本院催缴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佳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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