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企护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0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027号案件名称
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企护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企护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鹏;刘孟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027号申请人: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镇镇北路富民产业园29-42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企护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单元1101室5876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刘鹏,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刘孟真,女,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企护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鹏、刘孟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鹏、刘孟真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共计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鹏、刘孟真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共计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