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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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11号案件名称
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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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11号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北刘各庄。法定代表人:王博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帅,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中路570号。法定代表人:韩春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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