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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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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德,男,44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广德与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备案在刘亚茹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商业广场1期半地下0-**号(建筑面积34.17平方米)房屋;二、查封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备案在李振昌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商业广场1期半地下0-**号(建筑面积21.36平方米)房屋;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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