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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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广德;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德,男,44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广德与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备案在刘亚茹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商业广场1期半地下0-**号(建筑面积34.17平方米)房屋;二、查封黑龙江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集贤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备案在李振昌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商业广场1期半地下0-**号(建筑面积21.36平方米)房屋;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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