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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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74号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974号 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万泉街112号燃气小区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法定代表人:李俊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苹,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姜锋,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员工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缴纳部分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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