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古春、张土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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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古春、张土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古春;张土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773号之一 原告:陈古春,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张土东,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陈古春与被告张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古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全额受理费以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古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觉晓 人民陪审员项建红 人民陪审员周伟杰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洪侠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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