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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才与王桂荣、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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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424号
  • 案件名称

    段玉才与王桂荣、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刘方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424号原告:段玉才(系被继承人段丹父亲),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王桂荣(系被继承人段丹母亲),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某1(系被继承人段丹丈夫),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某2(系被继承人段丹女儿),女,200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2父亲),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方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宇,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与被告刘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回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        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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