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7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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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790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飞;陈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濉溪县淮海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89451278(1-1)。法定代表人:雷慧。被执行人:陈飞,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兰,女,1978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飞、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陈飞、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285942.3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89元。但陈飞、陈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陈飞、陈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飞名下坐落于濉溪县角(不动产单元号340621000004GB96693F00020101、不动产权证书号皖濉私房字第××号)房产,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陈飞、陈兰名下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陈飞、陈兰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陈飞、陈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时,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王 彪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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