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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羿桦、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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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332号
  • 案件名称

    陈羿桦、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羿桦;谢明乐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332号 原告:陈羿桦,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谢明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陈羿桦与被告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羿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羿桦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羿桦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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