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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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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161号
  • 案件名称

    马*、朱**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朱**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马*,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朱**,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朱**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未按期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3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名下银行存款10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安燕龙书 记 员 耿 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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