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耀、刘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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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6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亚耀、刘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亚耀;刘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耀,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刘忠,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亚耀与被执行人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64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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