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顺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久辉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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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102号案件名称
长沙智顺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久辉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智顺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长沙久辉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1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智顺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杜鹃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望,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长沙久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李群私宅。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4民初113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久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行存款5875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58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伟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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