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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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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218号
  • 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晓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晓璐,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晓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解决。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晓娥审判员  曹榕飞审判员  张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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