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思龙、凉山良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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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33号案件名称
邓思龙、凉山良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邓思龙;凉山良益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33号原告:邓思龙,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冕宁县。被告:凉山良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海南乡岗瑶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967269803。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思龙与被告凉山良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思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思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按269.00元收取,由原告邓思龙承担。审判员 沙马日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建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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