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彩云、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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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679号案件名称
何彩云、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彩云;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679号原告:何彩云,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七里洞村东湾组五岭公园**配套用房201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78627133K。法定代表人:唐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南,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系该公司客服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云诉被告郴州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彩云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彩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彩云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晨芳书 记 员 李 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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